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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教学机构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信息来源:土木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 2020-05-13

为进一步加强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对学院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形式,必须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党委和行政的要求开展工作。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二条 学校所属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学院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学院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总支正副书记和委员,学院行政正副职等)。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二、组织原则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根据议题内容,涉及党务工作的议题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以下简称“书记”)主持,涉及学院行政工作的议题由学院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受委托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达不到规定人数,不能举行正式会议。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可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可由学院党总支委员或办公室主任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涉及重要事项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必要时须发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责任人或报学校有关部门。

三、议事程序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一般应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如有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十二条 学院所属内设机构,如有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征得学院分管党政领导同意,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提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一经确定,应提前将会议议题、议程、要求等及时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十四条 已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如主管院领导不在或准备不充分时,应暂缓讨论。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对重大问题,意见有较大分歧的,应暂缓决定,待以后再议或请示学校后再定。

四、议事范围

第十六条 学习传达上级和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研究本单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以及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规定的内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会议决定。院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二级单位(教研室、研究所等)负责人任免调整的建议,由学院党总支会议决定。不需提交党政联席会。

第十八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总支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要把好政治关,一般应先由学院党组织会议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党总支会议研究的意见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研究本单位权限内的岗位设置、人事调配、晋职晋级、奖励惩处、职称评审、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重要工作,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研究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酬金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本单位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统战工作、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研究处理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研究提出学院向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其他需要集体议定的重要事项。

五、会议纪律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党政联席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于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对于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分管院领导负责落实,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书记、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遇特殊情况,须立即作出决定、紧急处理的事项,可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有保密要求的议题时,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严守会议纪律,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在会议讨论问题时,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自由主义现象。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须回避。

第二十八条 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书记和院长请假。

六、督办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时,要根据工作内容,确定项目承办人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条 凡学院重大问题,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分工,抓好落实。要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反馈工作,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由学校纳入中层领导班子和成员工作考核内容。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党政联席会制度,自觉接受学校党委的检查。

七、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和德育教学部、图书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学校出台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及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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