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一名党员从外单位调到我们系统内一个单位时,开具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这个单位接受了他的组织关系,但没有收存他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不久以后,这名党员调到我单位,他仍用原来的那张组织关系介绍信于我单位党组织接洽。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答:不可以。中组部在《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指出,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凭证。单位党组织在接收党员的组织关系之后,党员所持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由接收单位党组织收存,不能再作为接转组织关系的凭证。另外,组织关系介绍信上注明所去单位的名称是明确的,对其他单位来讲这封介绍信是无效的。况且,组织关系介绍形式有有效期的。转到市内单位,一般不超过10天;转到外省市,根据路途远近,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如果超出组织关系介绍信上的有效期限,此介绍信应视为作废。该党员再次用这张已经作废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接转组织关系显然是错误的,所取单位的党组织应该负起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