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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大学关于调课、代课、停课的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建筑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 2015-07-26

第一章  调   课

第一条  课程表一经制定公布,在全校教学实施过程中,即带有法规性质,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条  教师因故或因全校性活动,不能在原定时间或教室授课而需要重新安排的,均视为调课,应当履行调课手续。

第三条  任课教师申请调课必须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并应顾全大局,服从安排,确保学生正常学习。

第四条  有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者,各院(部)教学秘书上报教务处教务科后可酌情予以调课。

第五条  遇全校性活动或节日休假等需要调课时,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六条  教师因个人私事或为方便个人等要求调课者,一律不予考虑。

第七条  申请调课的教师审批手续如下:

(1)调课教师应当提前两天填定《调课申请表》,由所在教研室主任及院(系、部)领导同意后,到教务科办理手续。

(2)因病申请调课者必须出示医院诊断书;因公出差调课者必须出示经有关领导签批的会议通知,否则不予办理。

(3)教务处同意调课后,填写调课通知一式两份,下达到有关院(部)的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分送任课教师及其班级。

(4)由于意外情况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上课且不能亲自办理调课手续者,一般应在上课前一天,由院(部)教学秘书到教务科办理手续,最迟亦应在上课前15分钟通知教务处及授课班级学生,然后补办调课手续。

第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章  代   课

第九条  原任课教师因故不能上课,而安排其他教师代其上课的视为代课,应按本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一周以内的临时性代课,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填写《代课申请表》,院(部)领导审批,并于上课的前一天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一周以上的长期性代课,应于上课前三天,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填写《代课申请表》,院(部)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办理代理手续。

第十二条  课程表制定并下发后,一般不得更换任课教师,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要更换时,教研室应提前一周提出书面报告,院(部)领导签字后,由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十三条  代课教师应执行原课程表,如因特殊困难确需调课,需同时履行调课手续。

第三章  停   课

第十四条  按教学计划排入课程表的课程,因故停止,致使计划学时减少的情况视为停课。

第十五条  所有课程及教学环节均不得随意停课,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止或减少计划学时时,必须由教研室写出报告申明原因,经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停课。法定节假日停课一律不补,遇全校性活动需要停课时,由教务处通知。

第十六条 凡是未经批准的停课以及学期末提前四个学时以上结束课程的,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有关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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