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团总支、学生会的管理,保证学院各项活动顺利开展,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制度如下:
第一条凡学生会成员必须以身作则,时时处处起到带头作用;做到谈吐文明,行为检点,工作大胆细致,团结一致,有事应及时请假。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例会上点名批评并且各部门负责人谈话后报办公室记录。
1.班内考勤迟到两次或旷课一节以上者。
2.例会迟到两次或旷会一次以上者。
3.在团总支、学生会活动中态度懒散,不能按时完成所分配的任务者。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例会上通报批评且由办公室或主席团负责人谈话后报办公室记录;
1.各种活动两次不到者(包括迟到和早退)。
2.累计请假三次者。
3.在学生会活动中态度恶劣并产生不良影响者。
第四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团总支、学生会负责人上报学院有关领导。
1.班内考勤迟到三次或旷课两节者。
2.例会迟到三次或旷会两次者。
3.累计请假四次者。
4.学习成绩有三门不及格者。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会将勒令其退出,并按学校、学院相关制度处理。
1.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2.班内考勤迟到四次以上或旷课三节以上者。
3.例会迟到四次以上或旷会三次以上者。
4.各种活动三次以上不到者。
5.学生活动中有严重失职行为且造成恶劣影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