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学校教学管理的精神,加强对学生晚自习的管理,让学生充分利用晚上时间学习,使学院学生晚自习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使学生自学能力得到进一步得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凡是学院大一学生必须到指定教室上晚自习,不得缺勤。自习期间不能迟到早退,更不能打闹、喧哗、吃零食,要自觉维护晚自习纪律。大二、大三学生不上晚自习。
(1)晚自习从周一到周五,时间6:00——8:00
(2)各班考勤人员必须在6:00准时点名,不到者则视为缺勤。
(3)班会可利用晚自习时间,班级活动也可以利用晚自习时间,活动时间可灵活行动,但必须遵守活动纪律。活动隔周举行,未安排活动则正常自习。
(4)自习期间若严重扰乱课堂秩序者,按照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学校纪检部成立“晚自习抽查小组”,抽查晚自习出勤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
3、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上晚自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由本人向辅导员老师直接办理。
4、凡无故不上晚自习,视为旷课,一个晚上缺席视为旷课一节,按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1)一学年缺勤累计达8节以上者,学院通报批评,取消本学年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和优秀团员资格,并不能享受特困补助及助学贷款;
(2)一学年内缺勤累计达10——15节,上报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年内缺勤累计达16——20节,上报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年内缺勤累计达21——30节,上报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5)一学年内缺勤累计达31——50节,上报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年内缺勤累计达51节(含51节)以上者,上报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